标 题 | 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章程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10:13:41 |
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章程
(2024年10月31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坚持党建引领慈善,自觉把慈善事业始终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以高质量党建带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重大事项向党组织请示汇报。引导群众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更加自觉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全面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坚持慈善事业正确发展方向,聚焦“四件大事、四个确保”,聚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围绕中心工作,全力打造“团结有爱、崇德向善、携手助梦、幸福生活、美丽西藏”五大公益品牌。搭建诚信、公开、透明、高效的公益平台,弘扬慈善文化,激发慈善认同,汇集爱心善举,承担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公益职责,为推进新时代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积极发挥基金会的特殊优势和辅助作用。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社会公益援助。围绕中心工作,助力西藏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生态环境等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援助事业;
(二)支援乡村振兴。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助力乡村振兴,助力我区“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示范引领作用;
(三)扶老救孤济困。多渠道为贫困群体提供物质帮扶、精神抚慰,开展安老、抚孤、助残、优抚等活动,改善特困人群生产和生活条件;
(四)应急救援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救灾应急服务任务,依法依规接收捐赠款物,承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公益服务职责,提升公共服务领域的应急能力,助力建设健康西藏、平安西藏;
(五)社会志愿服务。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努力开展多元化的志愿服务,实现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公益职责;
(六)培训展览论坛。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专业水平,提升创新能力,助力我区行业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符合业务范围的展览活动和论坛,展现社会风貌,展示文创优品,弘扬慈善文化;
(七)助力社会稳定。助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做好惠民生、暖人心的工作,助力西藏和谐稳定;
(八)对外宣传合作。开拓同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向国际社会和港澳台地区宣传西藏及其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促进不同国家、民族和文化间的互信、合作和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本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三)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和章程,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
(五)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募基金会理事职务的情形。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决算等重大事件的决策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监督权和指导建议权;
(五)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贯彻基金会宗旨,参加理事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任务,忠实履行理事职责;
(三)积极为基金会筹募资金,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促进本会发展,为本会的运营发展建言献策;
(五)每年至少参与本会开展的2次调研活动,为理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利用自己的专长和身份动员各方支持基金会的工作;
(六)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理事会会议和重大项目活动,无故缺席理事会或活动累计3次的,经理事会表决,进行罢免。
(七)对任职期间基金会未公开的信息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二)制定、修改章程;
(三)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研究基金会的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部署执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会监事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研究选派;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一)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基金会内部各机构的设置;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援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给予的优惠政策收入及其他形式的各种补助;
(二)国内自然人、法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国外爱国藏胞、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团体和个人以及国际友好组织、团体、政府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的自愿捐赠;
(四)组织募捐收入;
(五)募捐资金利息及基金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慈善活动支出;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须经审批的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募捐;
(三)预计一次性接受捐赠额超过并含人民币200万元或约定连续接受捐赠20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四)在国(境)外的募捐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重大投资活动;
(三)单个投资项目数额超过并含人民币200万元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9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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